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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即將出臺

昨天,市場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16日。蘇州iso認證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和實施監(jiān)督,加強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和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發(fā)布、實施、監(jiān)督與復審等工作。
第三條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四條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堅持通用性原則,優(yōu)先制定適用于一類或多類產品、過程或服務的標準。
第五條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有明確的標準實施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在科學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時效性。
第七條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公開、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統(tǒng)一立項、編號、對外通報,依據授權批準發(fā)布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和復審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協(xié)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協(xié)調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第三章  項目提出和立項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項目,可以由相關部門聯合提出。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確有必要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明確項目提出部門,無需立項的說明原因。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并明確項目提出部門。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前,應當充分征求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調研企業(yè)、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時,應當報送項目申報書和標準草案。項目申報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標準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命令等;
(三)主要技術內容;
(四)國內相關強制性標準和配套推薦性標準情況;
(五)國際、國外相關法規(guī)和標準情況;
(六)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七)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和服務目錄;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進行立項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的原則;
(二)是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強制性標準協(xié)調、銜接;
(三)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要求;
(四)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通過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應急項目可視情況縮短征求意見期限。
第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反饋意見進行協(xié)調處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專題論證,或召集協(xié)調會議。
第十九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審查、協(xié)調后下達計劃,明確起草部門和完成時間。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項目,明確牽頭起草部門。
不予立項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項目提出部門未予立項的原由。

第四章  組織起草
第二十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計劃下達后,起草部門可委托相關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起草工作。未組成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起草部門應當成立起草組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起草工作。起草組的專家一般來自國內權威專業(yè)機構。
第二十一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全文強制,技術內容可驗證、可操作,條款表述上應使用強制性表述。其他編寫要求按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有關要求執(zhí)行。
強制性國家標準前言中標注起草部門信息,不標注標準起草單位、起草人信息。強制性國家標準發(fā)布后,參與編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參編標準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在調查分析、實驗、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起草。技術內容需要進行實驗驗證的,應當委托獲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
第二十三條 起草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同時編寫編制說明,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根據工作進展及時補充完善: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形成每個階段草案的過程等;
(二)編制原則和確定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論據(包括試驗、統(tǒng)計數據等),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時,應提出技術內容變化的依據;
(三)與國際、國外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水平的比對分析;
(四)與有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關系,配套推薦性標準的情況;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六)實施標準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老舊產品退出市場時間、實施標準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分析,以及根據這些因素提出的標準實施日期建議;
(七)實施標準的有關政策措施;
(八)是否需要通報的建議及理由;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十一)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于需要驗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試驗驗證報告應當作為編制說明的附件一并提供。

第五章  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起草部門應當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通過本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天。
起草部門還應當向涉及的政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yè)、檢測認證機構、消費者組織等有關方書面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包括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對于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起草部門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于不采用國際標準或與有關國際標準技術內容不一致,且對世界貿易組織(WTO)其他成員的貿易有重大影響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進行對外通報。
起草部門應當將中英文通報表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要求對外通報,并將對外通報中收到的意見反饋起草部門。
第二十七條 起草部門根據各方意見修改形成強制性國家標準送審稿和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內容如有重大修改,應再次征求意見并對外通報。

第六章  技術審查
第二十八條 起草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起草部門應當成立審查專家組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審查。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牽頭起草部門會同參與部門成立審查專家組。審查專家組的組成應當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九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審查應當采取會議審查形式,重點審查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以及與相關政策要求的符合性。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經與會全體專家簽字。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審查會議的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審查意見、審查結論、專家名單等內容。
第三十條 起草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報批的,形成報批稿,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經參與部門同意后報送。報批材料包括:
(一)報批公文;
(二)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
(三)編制說明;
(四)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審查會議紀要;
(六)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起草部門應當保證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
第三十一條 起草部門在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對外通報或技術審查過程中,認為相關技術內容存在重大問題或遇政策性變化,可以重新起草,或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項目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不能按時報批的,起草部門應當提前60天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申請延期。

第七章  批準發(fā)布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的原則;
(二)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符合性、與相關標準的協(xié)調性;
(三)是否正確處理了重大意見分歧;
(四)相關程序是否規(guī)范、報批材料是否齊全。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門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統(tǒng)一編號。編號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fā)布或者授權批準發(fā)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授權批準發(fā)布強制性國家標準。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發(fā)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留出合理時間作為標準實施過渡期。
第三十六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從立項下達到標準報批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批準發(fā)布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
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形式正式發(fā)布。強制性國家標準發(fā)布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于2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上免費公開標準文本。
第三十七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發(fā)布后,出現下列情況的,由起草部門研究提出解釋草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
(一)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強制性國家標準依據;
(三)其他需要發(fā)布解釋的事項。
對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過程中具體應用問題的咨詢,由起草部門負責研究答復。

第八章  實施、監(jiān)督與復審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做好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宣傳和貫徹。
第三十九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過渡期內,相關方應當為實施新標準進行充分準備,企業(yè)可以選擇按原標準或新標準組織實施。新標準實施后,不符合新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第四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tǒng)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平臺,接收社會各方的意見建議,并及時反饋給起草部門。
第四十一條 起草部門應當主動搜集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的效果和問題,及時研究處理,加強對標準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
第四十二條 起草部門與實施監(jiān)督管理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將執(zhí)法信息、監(jiān)督信息以及其他實施方面的信息反饋給起草部門。
第四十三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起草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形成實施情況統(tǒng)計分析報告。
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tǒng)計分析報告應當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的總體評估,實施取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tài)效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實施工作的建議等。
第四十四條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反饋的信息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適時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復審,提出繼續(xù)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并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tǒng)計分析報告,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四十五條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起草部門應當在報送復審結論時,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同時提出修訂項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下達修訂計劃。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并書面征求標準實施監(jiān)督管理部門意見。社會公示期為30天。征求意見和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廢止公告。
第四十六條 在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國務院標準化協(xié)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解決。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予以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應按《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guī)定(暫行)》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實施。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的《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guī)定》,國家標準委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即行廢止。其他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等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guī)定為準。

《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編 制 說 明
 
一、起草背景

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fā)《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將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強化強制性標準管理作為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的重要舉措。2016年,標準委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完成了13290項強制性標準的清理評估,有超過50%的強制性標準需要廢止或轉為推薦性標準。目前,現行有效強制性國家標準2000余項,每年新立項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也在不斷增加。2017年11月4日,新修訂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快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不僅是貫徹新《標準化法》的要求,更是推進構建新型標準體系,強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的迫切需要。

二、編制過程

(一)組織起草。

2015年4月,國務院深化標準化改革方案印發(fā)后,標準委隨即成立起草小組,著手研究起草《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
2016年以來,標準委多次組織專家會議,研究《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對強制性標準的定位、程序、實施監(jiān)督等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和論證。2017年7月13日,標準委召開會議,聽取法學專家、標準化專家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意見建議。

(二)修改完善。

2016年7月和2017年10月,標準委兩次組織召開主任專題會,就《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進行集中研究和討論。
2017年11月4日,新《標準化法》發(fā)布后,標準委根據新法要求,多次組織專家修改完善草案內容,形成《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三)征求國務院部委和地方質監(jiān)局意見。

2018年2月-4月,標準委向57個國務院部委以及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了書面征求意見。47個部門、27個地方質監(jiān)局反饋了意見。其中,26個部委、15個地方局反饋無意見。另有21個部委和12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了161條意見建議。起草組認真細致地對每一條反饋意見做了充分研究和處理。161條反饋意見中,采納(含部分采納、已有體現)121條意見,未采納40條意見(具體情況附件意見處理匯總表)。
辦法編制過程中,市場監(jiān)管總局副局長、標準委主任田世宏分別于2018年1月26日在《管理辦法》征求部門、地方意見之前,以及7月4日根據各方反饋意見修改完善之后,兩次召開委務會,聽取情況匯報,審議《管理辦法》,并就其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進一步明確了工作的重點,指明了工作的方向。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九章五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共7條。主要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的范圍和原則。范圍上,強制性國家標準應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為目的。堅持通用性原則,優(yōu)先制定適用于一類或多類產品、過程或服務的標準。程序上,要求公開、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制定依據上,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應有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作為依據,要有明確的標準實施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組織管理,共4條。對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協(xié)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在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中的有關職責進行了規(guī)定。

第三章項目提出和立項,共8條。主要規(guī)定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開展立項審查的具體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提出立項建議及相關處理要求。根據需要,對于涉及多部職責的項目,可聯合提出。多部門無法協(xié)調一致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協(xié)調。

第四章組織起草,共4條。第五章征求意見,共4條。第六章技術審查,共5條。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起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和技術審查階段的相關要求,既與新法相銜接,又對具體工作程序和要求進行了細化。如,規(guī)定了標準編制的要求,征求意見應通過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及對外通報的有關要求,起草部門在起草、征求意見或技術審查中,認為存在重大問題或遇政策性變化可組織重新編制或提出項目終止。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應在計劃完成時間到達前60天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申請延期等。

第七章批準發(fā)布,共5條。主要規(guī)定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材料和程序,并對統(tǒng)一編號、批準發(fā)布進行了規(guī)定,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發(fā)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留出合理時間作為標準實施過渡期,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發(fā)布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0個工作日內在網站上免費公開標準文本等。

第八章實施監(jiān)督與復審,共10條。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過渡期內,企業(yè)可選擇按原標準或新標準組織生產。規(guī)定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標準起草部門以及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jiān)督中的職責。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tǒng)計分析報告制度的內容和要求,規(guī)定標準復審周期不超過5年。

第九章附則,共4條。主要規(guī)定了標準涉及專利、例外情況和有關規(guī)章廢止等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鑒于部分強制性標準涉及多部門職責,《管理辦法》提出可由相關部門聯合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在下達制修訂計劃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牽頭起草部門。技術審查時,牽頭起草部門會同參與部門聯合成立審查專家組,保證多部門共同參與、各方意見渠道暢通,促進標準順利制定實施。

(二)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監(jiān)督。

為強化標準實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明確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性國家標準起草部門和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方面的職責。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統(tǒng)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平臺,起草部門主動搜集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動反饋有關信息。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起草部門應適時復審,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并形成報告,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三)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解釋答復。

為規(guī)范強制性國家標準解釋答復工作,《管理辦法》分兩種情況,從程序和要求上作出了規(guī)定。一種是普遍性解釋問題,主要是強制性國家標準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這類普遍性問題,由起草部門提出解釋草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另一種是個性化咨詢問題,對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過程中具體應用問題的咨詢,可直接由起草部門研究答復。

(四)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文本中不標注起草單位、起草人信息問題。

征求意見中一些部門提出為鼓勵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以及后續(xù)標準解釋等工作,建議標準文本中標注起草單位、起草人信息。起草組研究認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是由政府發(fā)布的具有法規(guī)屬性的強制性文件,不適宜標注具體的起草單位、起草人?紤]到與之前工作的銜接以及鼓勵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辦法中增加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發(fā)布后,參與編制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參編標準的證明文件等要求。

(五)關于《管理辦法》的發(fā)布形式。

各方意見協(xié)調一致后,本《管理辦法》將以《標準化法》配套部門規(guī)章的形式對外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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